Intellectual Property 智慧財產權


專利法修正
100.12.21公布

立法院於100年11月29日,三讀通過專利法全面修正案,修正重點包括:擴大專利客體及於「設計專利」、採行「國際耗盡原則」限縮專利權效力、增加以權利金為基礎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提高強制授權門檻等。至於行政院的修正草案版本中,有關動、植物專利的全面開放,因無法取得各界共識,故並未納入本次修正範圍。
首先關於專利客體的擴大,新法刪除「新式樣專利」並引進「設計專利」:現行條文規定的「新式樣專利」,保護的對象限於完整物品的「外觀」,包括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視覺設計。但如果該設計包含多項新穎特徵,他人僅模仿一部份的視覺特徵時,並不構成侵害專利權的行為。至於「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則及於部分特徵(如餐刀的握柄花紋)與成組設計(如一整套餐具組合)。此外,考量到消費型電子產品及通訊產品的特性,新法亦將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等二度空間圖像(如智慧型手機開機畫面及應用程式圖像等)列入保護之標的。
其次關於專利權保護範圍,新法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也就是容許所謂「真品平行輸入」,準此,專利商品一旦在國外上市流通,縱未取得專利權人授權,而逕將該等商品輸入國內,亦不構成侵權行為。此外,新法增加「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之行為,準此,個人於家庭中自用之行為,將不致侵害專利權。另外,針對學名藥廠在新藥專利有效期限內複製藥物進行研究試驗,是否侵害專利權之爭議,新法明文肯認在以取得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範圍內,不構成對新藥專利權之侵害。
至於侵害專利權之效果,依新法專利權人無須證明侵權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即得請求除去侵害或請求防止之;但如要要請求損害賠償,則須進一步證明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關於損害賠償金額,舊法僅規定二種計算方式:依民法請求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或依侵權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計算之。新法則增加「相當於授權實施專利所得收取權利金之數額」為所受損害。新法另刪除專利權人因業務上信譽受侵害時,得請求金錢賠償之規定,故專利權人就該等損害,僅得請求侵權人登報道歉以回復其名譽。此外,新法亦刪除懲罰性損害賠償相關規定。
新法並提高強制授權(即舊法所稱之「特許實施」)的門檻,主要限於以下幾種情形:1.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2實施再發明專利將不可避免侵害原專利,但再發明專利較原專利,有重要的技術改良;及3專利權人因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而遭法院判決或公平會處分等情形,才能申請強制授權。然在前述第1、2種情形,則以申請人曾以合理商業條件與專利權人協商,但在相當期限內仍不能協議授權的情形為限。

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標法」修正案
100.5.31公布

立法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商標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大幅翻修我國商標制度,修正重點包括:擴大商標保護範圍、強化對著名商標之保護、刪除商標侵權損害賠償之最低限制等,說明如下。
首先關於得為商標之保護對象,新法明文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具識別性」表徵,均得申請為商標,包括動態、全像圖、聲音及氣味等,因此以後電影片頭、開機影音等均得作為商標。此外,新法亦增加所謂「產地證明標章」,該標章是由產地名稱所組成,但限於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例如美濃板條等。
其次關於對著名商標權人的保護,現行商標法要求著名商標權人有實質損害發生,方得主張商標權受侵害,常無法有效預防侵害發生。修正後商標法即明文規定,第三人所為,僅須有可能致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減損者,即視為侵權行為,以強化對著名商標的保護。
又為嚴防「商標蟑螂」大量搶註商標後再本於未實際使用的註冊商標,撤銷長久使用的註冊商標,新法要求申請評定案申請人,若被評定之商標已註冊滿三年者,申請評定時應檢附該商標於市場上實際使用之證據,否則不得申請評定。
關於侵害商標權損害賠償之計算,現行商標法規定賠償額得依商品零售價格之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計算,然適用五百倍下限的結果,常有賠償額過鉅之不合理情形,修正後商標法刪除五百倍之賠償額下限,交由法院依個案侵害權利程度裁量賠償金額。新法同時增加商標權人得依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數額。
此外,以往就透過網路平台販賣仿冒品是否屬於「陳列、販賣」存有爭議,修正後商標法明文將透過網路或電子媒體販賣仿冒品者納入處罰範圍。
由於此次修法涉及多項重大變革,各界須有足夠時間瞭解及因應,故施行日期另由行政院定之。